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9: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5页(78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它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享有选举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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