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9: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6页(1103字)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等而定期举行的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前,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的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成员经预备会议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内容和任务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作出决定;依法选举、决定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国家的其他重大问题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各种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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