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9: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6页(479字)

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他们有权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内的议案;有权提出对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他们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他们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时,他们还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