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3: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96页(490字)

简称“企业自主权”。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各方面的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在我国,解放以后国营企业由于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使得各企业几乎没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利润留成的权利;(2)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3)有权自销新产品;(4)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规定取得外汇分成;(5)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直到开除;(6)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1983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已经发展到各类企业。

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十个方面,赋予国营企业更大的自主权。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在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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