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7: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1页(365字)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分别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破坏经济罪的,从重处罚。

还规定,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规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