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7: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1页(472字)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颁布施行,共十三条。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什么是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及对这些罪的处刑标准。同时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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