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7: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0页(295字)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施行,共16条。

该规定除对个人犯走私罪的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毒品、武器、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或者淫秽物品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走私这类物品的处罚规定处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按照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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