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7: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2页(389字)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决定规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其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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