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3: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34页(634字)

亦称“事物管辖”或“审级管辖”。

指各级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范围或诉讼标的的大小来划分对案件的管辖。主要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知名人士的案件和涉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知名人士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进行第一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