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6: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43页(484字)

简称“劳保”。

对工人、职员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生、老、病、死、伤、残等)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为了实现劳动保险制度,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在工矿、交通运输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3年作了修正。条例规定:工人和职员因负伤、残废、疾病、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项,均可按一定条件和标准,享受补充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等待遇及疗养、休养和其他社会福利。工人和职员所奉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者死亡时,也享有一定的劳保待遇。劳动保险的费用一般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由各单位行政上拨付,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行政和工人共同担负,保险工作由工会办理。为了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的特殊困难,国务院规定了相应的各种制度,这些制度亦属于劳动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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