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7: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50页(421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之一。

代表苏联各民族的利益,照顾各民族特点的机关。由217名代表组成,从民族地区选区和社会团体选出的人民代表中选出。

名额分配与联盟院代表相同。任期5年,代表每年更新1/5。

民族院同联盟院一样,在本院代表中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乌兹别克共和国着名的国务活动家拉·尼沙诺夫为民族院主席。

主席职权与联盟院主席相同。民族院下设4个常设委员会,即民族政策和族际关系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委员会,日用品、商业、公共生活和其他居民服务问题委员会,文化和语言、民族传统和族际传统、保护历史遗产问题委员会。

各常设委员会的工作性质、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与联盟院常设委员会相同。民族院主要负责研究保障民族平等、各大小民族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同苏维埃多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和要求相结合、完善苏联立法和协调民族关系诸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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