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41: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67页(348字)

指违反金融、市场、工商、外汇管理等法规,非法从事贩卖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其特征是: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投机倒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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