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41: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67页(378字)

我国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重新审理的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抗诉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应当重新进行审理。在上述两种抗诉案件重新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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