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42: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72页(1012字)

县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遵循既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问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保证宪法和法律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决算;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检察长须依法报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听取、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还听取、审查本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罢免由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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