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45: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85页(320字)

1980年9月5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议会通过,1981年2月12日生效。

宪法规定:佛得角是一个民主、世俗、统一的反帝反殖的主权国家;佛得角非洲独立党为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共和国存在“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种经济形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统是国家元首和人民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召集全国人民议会特别会议。总统缺位时,由议长代行其职。总统由全国人民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议长不得兼任政府职务,通过宪法修正案须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同。

政府是最高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是各县评议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