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58: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32页(341字)

现行宪法产生于1977年,1984年经坦桑尼亚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

共包括十章九十五条。宪法规定:坦桑民亚是一党民主制国家,奉行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的政策;坦桑尼亚革命党是唯一合法政党,领导与监督国家的一切事务;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政府。联合共和国设总统和副总统2名(分别来自于大陆和桑给巴尔,第一副总统兼任共和国总理,第二副总统兼任桑给巴尔总统)。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命总理。

总统经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总理主要负责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并对总统和国民议会负责。

桑给巴尔政府负责处理联合事务以外的地方事务。宪法规定:修改联合共和国宪法,须经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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