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2: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53页(464字)

指在社会主义国家,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

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事权利称为“私权”,国家在原则上不加干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利,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干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国家干预主要表现为:(1)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的内容,不受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及其处分的制约,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和处理其民事实体的或程序的权利。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有权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不受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如: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2)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或者参加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诉讼,以体现其行使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

此外,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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