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立法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9: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81页(256字)

通常指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议会)委托给行政机关(政府、内阁)制订法律规范的权力。

表现为立法机关只制定所要制定的法律主要纲领,而明文授权给政府制订法律的具体内容。政府在制定法律细则时,可以创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新规范。此外,政府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提案权,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等,也是体现委托立法权的一种形式。在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中,委托立法权是缩小立法机关权力、扩大行政机关权力的一种表现。

垄断资产阶级往往利用这一权力制定违背或取代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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