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2: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91页(349字)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职业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包括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及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义务等等。接受教育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的必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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