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4: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98页(445字)

“自然人”的对称。

以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组织章程。

法人的特征是:具有国家认可的独立的组织,并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或管理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

法人的成立一般均须依法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其标准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致不外三种:(1)依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2)依国家规定的标准、章程、条例;(3)依国家许可。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它无权从事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法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在业务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人除因完成既定任务自然消亡外,还可因国家法令规定、主管机关决定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种种情况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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