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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生产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2页(682字)

即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也称独立劳动者。指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并独立进行劳动的私人生产者。

独立生产者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马克思说,“分工”使商品所有者“成为独立的私人生产者。

”(23·126)独立生产者“各自独立进行各种有用劳动”(23·56),这种“生产者——劳动者——是自己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者”(26Ⅰ·440)。

独立生产者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两重性质。

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私有,他们的劳动纯属个人私事,劳动产品归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他们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另一方面,独立生产者的劳动产品,不是供自己消费,而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他人的劳动产品。因此,他们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

在交换中,私人劳动产品实现了它的价值,即表现为抽象劳动的凝结。这样,私人劳动就具有了社会劳动的性质。但是,如果产品卖不出去,私人劳动也就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独立生产者破产。

独立生产者生产规模较小,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盲目生产,互相竞争,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支配下,经常发生贫富两极分化。最初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在独立生产者分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独立生产者的发展趋势,不是逐渐变成剥削别人劳动的小资本家,就是丧失自己的生产资料,变成雇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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