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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3页(694字)

长工的对称,从事临时性工作的雇佣劳动者。

短工在封建社会中就已出现,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当地租形式由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以后,农民一方面逐渐摆脱了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在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下,内部也发生分化,从而“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25·900)。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之所以存在大量的短工,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短工通常是整个工人阶级队伍中一部分劳动条件最差而相对来说工资收入又最低的工人,他们经常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的状态之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短工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短工。

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短工和封建社会里的短工有所不同。第一,在封建社会里,短工的主要来源是破产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

而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短工除来自这部分人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则是来自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产生的相对过剩的人口。第二,封建社会里的短工虽然基本上已具有人身自由,但由于他们主要是受雇于封建阶级,因此那时对短工的剥削往往带有封建性质,例如短工常被强迫为雇主义务承担各种杂役。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短工和雇主间的关系则基本上已是纯粹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

第三,封建社会里的多数短工自身还拥有部分生产资料,因此他们通常只以部分时间外出从事雇佣劳动,其余大部分时间则仍是作为独立的小生产者进行生产活动。而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短工则大都已完全和自己的生产资料相分离,因而始终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来从事生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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