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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3页(1239字)

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统一的规定。从各地的实施办法和实际做法看,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用地

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征用土地条件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址。

2.选址定点

所有用地选址定点,都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主持或参与下进行。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同时要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选址定点中,涉及到城市规划、环境污染、文物保护、防火、防汛安全以及征、拨用农、林、牧、渔场(包括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应请有关部门参加,并取得其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3.核定用地面积

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就占地质量、用地面积、总平面布置、征地费概算等内容予以审查,按有关用地定额核定用地面积。

4.签订征地协议

用地面积确定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被征、拨用地的单位及有关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双方有争议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裁决。征地后涉及到劳动力安置和“农转非”的,应请劳动、粮食、公安等部门参加。

5.申请审批

完成上述步骤的工作后,建设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征用土地地形图、项目平面布置图、征地协议书、城市规划和环保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文件,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请审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所报送的征拨用地文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人民政府批准。

6.填发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征拨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填发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通知书批准的用地面积,通知用地单位根据协议支付征地费、缴纳占地税、落实安置方案等,并实地丈量划拨土地。

7.检查验收、颁发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面积、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土地使用证,作为建设单位依法用地的法律凭证。不合格者,按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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