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5: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04页(906字)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职人员、社会团体或公民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或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指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我国适用法律的机关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且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适用;适用法律须按照正式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表现为直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我国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要做到正确、合法、及时。正确,就是要求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要搞清楚,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要准确,处理要确当。

合法,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就是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和办案的每个环节都讲究效率,做到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审理,及时结案。

我国适用法律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弄清楚案件事实真象,掌握全部实际情况,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根据是事实,而不是以主观想象做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定罪量刑时,必须以法律为标准,严格以法办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全体公民平等地遵守法律,反对一切法外特权;在法律适用中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其他机关无权行使审判和检察权。

中国公民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检察和审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干涉司法机关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司法机关本身也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办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