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政府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7页(463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就装船前检验活动对出口商政府所规定的义务。

出口商所在国(地区)的政府(即出口商政府),一般也就是出口国(地区)的政府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保证本国(地区)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律和规章按照无歧视原则实施,即在实施法规的过程中对国(地区)内外及所有缔约方的商人一视同仁。(2)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商人所了解的方式迅速公布本国(地区)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规,“能够使其他政府和商人所了解的方式”包括公布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提供的途径等。(3)保证本国(地区)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规是以方便装船前检验活动为宗旨,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限制或阻止用户政府所采用的装船前检验程序。

(4)对于按该协议在其领土内所进行的装船前检验活动,如果用户政府方面缺少适当的自行检验设施,出口商政府应为有关的检验活动提供方便。

(5)若有关方面提出了要求,出口商政府应按双方所同意的条件向用户政府提供技术性帮助,包括提供咨询意见和有关装船前检验所必须的某些资料,以确保该协议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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