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9: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1页(670字)

指每一个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来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就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这一思想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奠定了理论基础。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口号原则,在第三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施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1919年的德国威玛宪法均有类似规定。资产阶级利用这个口号动员人民群众,摧毁封建等级特权,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后来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资本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而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根源。

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因为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2年宪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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