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9: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1页(456字)

现行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9月通过,10月4日公布生效。

全文除序言外,共十五章九十二条。这部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它规定,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人民组成共同体。共和国总统担任共同体总统,并且代表共同体。

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任一届。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总统在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可解散国民议会。政府总理和成员由总统任免。议会对政府提出弹劾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设立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特别高等法院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等机构,扩大了司法机构。宪法修改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使倡议权。

修改宪法的草案或建议案,必须由两院表决通过,再经公民复决通过,才为最后确定。若总统将宪法修正案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则可不交公民复决。但该案须获3/5有效票的多数赞成,方能通过。

该宪法颁布后,曾于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和1976年作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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