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规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3: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63页(901字)

指调整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战争法规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此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的规则,即关于武器、其他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19世纪中叶以来,规定战争法规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1856年关于海战的巴黎宣言;(2)1864年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病兵待遇的日内瓦公约;(3)1868年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重量在400克(14盎司)以下的爆炸性的或装有易燃物质的投射物的圣彼得堡宣言;(4)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制订关于陆战法规章程的公约(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会作了修订);(5)1899年关于达姆弹的海牙宣言;(6)1899年关于自气球上投下的投射物和爆炸物的海牙宣言;(7)1899年关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海牙宣言;(8)1899年签订(1907、1949年修订)的将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9)1907年的关于战争开始、战争爆发时敌国商船地位、商船改充军舰、敷设自动触发水雷、战时海军轰击、海战中限制行使拿捕权、陆战和海战中中立国和中立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八个公约;(10)1925年关于禁止使用毒气或类似毒品以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书;(11)1929年关于病者、伤者和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各公约;(12)1936年关于对商船使用潜水艇的伦敦议定书;(13)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和战时保护平民的四个公约;(14)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其中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书》、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和1980年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为我国所批准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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