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1: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84页(288字)

指出于故意或过失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杀人罪、过失杀人罪、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拐卖人口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非法管制罪、伪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