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议局章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6: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98页(319字)

1908年7月请政府颁布。

共十二章六十二条。它规定: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咨议局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常驻议员若干。正副议长任期为3年,常驻议员任期为1年,均可连任1次。

咨议局职权为:议决本省兴革、预决算、税法及公债、担任义务之增加、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权利之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件,公断和解自治会争议事件,收受自治会和人民陈请建议。咨议局议定后呈督抚决定,督抚可交回复议或交资政院核议。

咨议局对行政事件有疑问时,可呈请督抚批答。督抚侵夺咨议局权限或违法时,咨议局可呈请资政院核办。

咨议局会议分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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