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8: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05页(346字)

1959年6月1日经制宪议会通过,为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76年4月和1988年7月经过两次修改。宪法规定:突尼斯是一个自由、独立和主权的国家;实行共和政体;伊斯兰教为国教;公民享有法律给予的全部权利;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宪法规定:总统有决定政府政策、颁布法律、任命文武官员以及行使赦免权等权力。

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次。

1976年的宪法修正案,宣布布尔吉巴为终身总统,并规定:议会可弹劾政府;总统缺位时由总理代行其职直至议会期满。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改了8项条款,将总统职位空缺由总理代行其职改为由议长担任临时总统职务,增加了“竞选议员年龄”的规定,删去“终身总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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