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2: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18页(433字)

中国封建时代制定的关于食盐的煮制、买卖、运销等盐政法令的统称。

在古代,食盐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盐法自汉武帝实行榷盐开始,各代均有规定。盐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1)榷盐。即官府垄断食盐的生产与销售。是汉代主要采用的办法。(2)民制官收。

将盐税加于贩运商运销各地。此制度主要实行于唐朝

(3)盐禁。禁止煮制私盐。

五代实行此制。(4)盐引制度。

自宋始延用至清。盐引即运盐许可证之意。

由私商承包官盐运销。明代专门制定有《盐引条例》。

违反盐法私自煮制、贩运或买卖食盐的构成犯罪,称私盐罪。各朝代对私盐定罪都较严厉,只隋至唐初无私盐罪。

汉私煮食盐的砍左足;唐盗卖盐一石处死,一斗杖背;元犯私盐罪杖七十,徒二年,再犯者判徒刑,三犯者判流刑;明《盐引条例》规定:私卖和被查获的私犯,绞;买食私盐,比贩卖者罪减一等,因而转卖的,绞;私犯持军器者,斩;偷盗官盐或掺沙土者,比常盗罪加一等;清盐法同明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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