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备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3: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1页(359字)

故意或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上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如果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则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2)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破坏的是无关紧要的部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3)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侵犯的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故意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犯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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