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3: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1页(357字)

故意或过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该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构成本罪的特征是:(1)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则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2)客观上实施了如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只是破坏了不影响安全行驶的交通辅助设备,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3)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侵犯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运输工具。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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