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通讯设备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4: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1页(281字)
故意或过失破坏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破坏,也可以是过失破坏。
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通讯设备,则应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2)客观上实施了拆毁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等各种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的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各种通讯设备。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故意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过失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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