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4: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0页(295字)

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所负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应选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同时,破产人即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并负有提交有关财产簿册、清单、答复询问的义务。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除支付破产人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费、及其他必需费用外,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

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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