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8: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6页(654字)

与“普通程序”相对。

为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是法院依法审理某些特别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就其性质而言,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是民事权益纠纷,也不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种程序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补充程序。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民诉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三个特点;(1)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一般由审判员一个独任审判;(2)实行一审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下达,即不准再上诉;(3)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本案属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特别程序类别有三:(1)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发布支付命令、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

此类案件只有申请人而没有原告与被告,法院需确认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2)婚姻和亲子事件,包括离婚、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

有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因是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到社会公益,所以程序上不按普通程序审理。(3)行政法律关系案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对行政机关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款项等申诉案件。法院在此只负责审查,并确认是否需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