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4: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60页(416字)

于1965年12月2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66年3月7日在纽约签字,1969年1月4日生效。

由前言和三个部分二十五条组成。公约首先指出: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之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得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认、享受或行使。公约规定:谴责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缔约国应保证各种族、肤色、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保护其不受强暴或身体伤害以及在政治、公民、经济、社会、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对宣传、组织、煽动种族仇恨或歧视的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设立由18人组成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负责研究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受理某一缔约国就另一缔约国违反条约的行为而提出的控告并进行调停。

我国于1981年11月26日加入该公约,但声明不受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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