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5: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62页(470字)

用仲裁的方法解决海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形式,机构仲裁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按其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指当事人将争议直接交由仲裁员进行仲裁。海事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仲裁协议,此项协议一般在合同中仲裁条款项予以规定;(2)双方当事人亦可自行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3)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提请法院强制执行;(4)仲裁员具有专门的业务知识,便于解决争议;(5)仲裁的手续简便,处理迅速,费用较低。

因此,海事仲裁为国际海运普遍采用。我国常设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58年11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而设立的。

由6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5人。1959年1月8日国务院通过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就仲裁申请,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案件的审理、裁决、执行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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