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战法规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5: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63页(386字)

国际法中关于海上作战问题所定的规则。

根据1907年海牙会议文件的规定,海战法规应尽可能适用陆战法规(指《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和其附件《陆战法规惯例章程》)的原则。但由于海战的特性,法规制定上又有一些特殊规则,主要内容如下:(1)交战国在领海以外海域作战,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航运,必须尊重中立国的主权,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从事违反中立的行为和敌对行为;(2)宗教、科学、邮政船只和专供捕或沿海贸易的船只及捕鱼用具均应免于拿捕,但以此种船舶不参加战斗为条件;(3)不得侵犯医院船只;(4)禁止使用私掠船,武装商船只能进行防御,改为军舰后按军舰对待;(5)禁止轰击未设防的地区及建筑物;(6)禁止敷设没有系缆的自动触发水雷、射击不中后仍有危险的鱼雷等;(7)潜水艇对商船,除遇拒绝临检或被拿捕后不遵指定航线行驶者外不得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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