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妇女卖淫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7: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66页(282字)

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妇女提供卖淫处所的行为。

在我国,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其特征是: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

行为人主动向妇女提供或应妇女要求而提供卖淫场所,以及提供卖淫场所时间的长短,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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