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8: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70页(393字)

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

西方国家自古雅典、古罗时期便产生了陪审制度。我国清代以前无陪审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在革命根据地建立过陪审制度。建国后正式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51年起至今已在先后颁布的各类法律中对陪审员制度作出明文规定。如1983年通过的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大多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凡年满23岁公民均可被选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者除外)。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有权参加所办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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