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原则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3: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84页(371字)

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职权原则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约束或干涉。职权原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因此,凡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都应接受。如认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但自诉案件是适用职权原则的例外,在这里,提起追诉和支持控诉的权力属于被害人。

但若案件涉及到国家、集体利益,诉讼的性质便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必须进行追究,这时,职权原则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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