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3: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85页(375字)

亦称“部门管辖”或“立案管辖”。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其职能各有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该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分工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上诉以外的其他案件由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分别立案侦查。如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等由公安机关管辖,间谍案、特务案等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对于经济及民事诉讼,只有审判管辖,没有职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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