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3: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87页(495字)

①是调整因创作和利用科学、文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各国对着作权法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各有特色。但大体包括如下内容:(1)着作权的主体;(2)着作权的内容;(3)着作权的客体;(4)着作权的期限和着作权范围上的限制;(5)着作权的转让和继承;(6)对着作权的侵害及罚则。

世界上关于保护着作权的公约主要是《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着作权法为科学、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法律保证,也是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必要条件。

中华民国时期一项专门行政法规。于民国四年(1915年)11月公布。

分五章四十五条。该法规定:凡文书讲义演述、乐谱戏曲、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及其他有关文艺美术之着作物,经内务部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均为有着作权。

并对着作权之归属及限制、着作权之侵害、罚则等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1928年5月14日,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了着作权法。

经多次修改后,现仍为台湾当局所用。1990年9月7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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