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6: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5页(322字)

亦称“排除违法性行为”或“不认为犯罪”的行为。

指行为的外部形式表现为某种犯罪的特征,而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因而排除社会违法性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1980年7月我国公安部公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中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各种具体场合可以开枪射击,使用警棍、警笛、警绳、手铐等,可构成独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在我国,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都归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范围中。

但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有利于社会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有的国家,把被害人的同意、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务,执行必须执行的命令等都视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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