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9: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01页(346字)

指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进行考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假释:(1)只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的可以不受此限。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的,以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为假释考验期;判处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十年。

在考验期内如未犯新罪,即认为刑期已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就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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