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2: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19页(657字)

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的手续。

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的商标管理机关注册后,在有效期限内即受当地法院保护,他人如有仿冒,商标注册人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或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诉,要求停止使用仿冒商标和赔偿损失。对未注册的商标,法律不予保护。一般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有效。商标权人要在另一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到该国家办理商标注册。

各国对商标注册的管理各不相同。英、美和英联邦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外国人可以自由申请商标注册。

法国、西班牙、奥地利、日本、菲律宾、伊朗等国则采用互惠制。有些国家对涉外商标注册还有特殊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居住美国境外的外国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同美国贸易中使用的商标或在其居住的国家(必须是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内已经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日本法律规定,非居住于日本境内的申请人,必须委托在日本有住所的人为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等手续。1973年,一些国家缔结《商标注册条约》,建立商标的国际注册制度。我国于1950年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采取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

1957年以后,逐步改为商标全面注册的原则,即要求企业生产和经销的产品,凡是能够使用商标的,都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198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又改为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办法。即商标使用人可根据专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主地申请注册,同时规定某些商品(如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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