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2: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23页(348字)

指违反保护珍贵文物法规,将珍贵文物秘密运出国(边)境的行为。

在我国,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其特征是: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文物而故意将盗运出口;客观上表现为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

至于珍贵文物的来源,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处刑补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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