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5: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37页(421字)

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在美国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上通过并签订,由序言和19章组成,全文共111条。宪章的内容主要是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主要机关的组成、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以及有关宪章的修正等。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为实现上述宗旨,宪章规定联合国本身和各成员国应遵守以下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的争端;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等。宪章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载明的义务,经联合国组织确认能够并自愿履行这些义务的,都可按一定程序接纳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宪章的任何修正案,须由三分之二会员国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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